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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沈涛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涛,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沈涛。委托代理人苏宜青。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梦珠。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546801-4。法定代表人许卫,局长。委托代理人胡莅志,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沈涛与被告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龄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涛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涛负担。审 判 长 林 峰人民陪审员 冯 威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邓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