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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朱铜庆与刘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铜庆,刘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694号原告:朱铜庆,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胡雅静,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利,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铜庆诉被告刘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铜庆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铜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鲍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