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彭洪华与彭燕奇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洪华,彭燕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彭洪华。被执行人:彭燕奇。申请执行人彭洪华与被执行人彭燕奇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湛中法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限被执行人彭燕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位于xxxxx2号(编号为95号的23亩、99号的9.65亩、102号的12.57亩)的45.22亩鱼虾塘给申请执行人彭洪华;二、限被执行人彭燕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45.22亩鱼虾塘使用费(按每月租金2072.58元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计至2014年12月31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彭洪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彭燕奇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彭洪华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燕奇已支付了鱼虾塘使用费、案件诉讼费共26998.54元,但拒绝返还位于海军农场湖光分场2号(编号为95号的23亩、99号的9.65亩、102号的12.57亩)的45.22亩鱼虾塘给申请执行人彭洪华。由于强制腾空执行标的物时机尚未成熟,暂不予强制执行交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燕奇虽已支付了鱼虾塘使用费、案件诉讼费共26998.54元,但仍应返还位于xxxxx2号的45.22亩鱼虾塘给申请执行人彭洪华。被执行人彭燕奇不自动交付,法院可强制执行交付,由于强制腾空执行标的物时机尚未成熟,暂不予强制执行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湛中法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人民陪审员 :谢红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殷宝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