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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素林与马智炳、马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林,马智炳,马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780号原告:李素林,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县。被告:马智炳,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回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第四警务室协警,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马义祥,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宫村村民,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林与被告马智炳、马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林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林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智炳、马义祥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原告已预交431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李素林自行负担。退还原告李素林215.5元。审 判 长 彭 惠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张桂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孟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