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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程建海,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孙文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