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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阅人:××××年××月××日签发人:××××年××月××日标题:民 事 裁 定 书主办单位城郊法庭文号:(2015)虞民初字第2179号发文日期:2015年月日打字校对:印刷份数:份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虞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张文明,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芒种桥乡蒋庙村。被告陈梅,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文明与被告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梅位于商丘市南京路建业桂园25号楼二单元10B(房权证号2012字第××号),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明申请本院对被告陈梅位于商丘市××楼××单元10B(房权证号2012字第××号),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梅位于商丘市南京路建业桂园25号楼二单元10B(房权证号2012字第××号)。二、查封王红霞位于睢阳区凯旋南路西侧粮油食品2号楼B座西单元4层东(房权证号2004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新建审判员范静静审判员母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张清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