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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泂、孟宪桂诉被告王厉章、王厉枫、王逖生赡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泂,孟宪桂,王厉章,王厉枫,王逖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王文泂,男,1946年10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村民,住本村。原告孟宪桂,女,1950年10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村民,住本村。被告王厉章,男,47岁,汉族,介休市义安镇村民,住本村。被告王厉枫,男,45岁,汉族,介休市义安镇村民,住本村。被告王逖生,男,41岁,汉族,介休市义安镇村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泂、孟宪桂诉被告王厉章、王厉枫、王逖生赡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泂、孟宪桂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严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