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泂、孟宪桂诉被告王厉章、王厉枫、王逖生赡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泂,孟宪桂,王厉章,王厉枫,王逖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王文泂,男,1946年10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村民,住本村。原告孟宪桂,女,1950年10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村民,住本村。被告王厉章,男,47岁,汉族,介休市义安镇村民,住本村。被告王厉枫,男,45岁,汉族,介休市义安镇村民,住本村。被告王逖生,男,41岁,汉族,介休市义安镇村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泂、孟宪桂诉被告王厉章、王厉枫、王逖生赡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泂、孟宪桂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严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