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申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甲、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申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案件执行标的额8486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银行存款848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良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