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史雨霞与王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王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