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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史雨霞与王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王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