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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秀兰与费书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兰,费书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843号原告赵秀兰,女,1934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费小军(赵秀兰之子),1961年11月15日出生,中国通用机械技术设计总公司下岗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费书武,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赵秀兰诉被告费书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身份证、户口薄、银行卡、社保卡、医保存折、费仕俊的死亡证明书及费仕俊的骨灰安放证、原告的金项链一条及金戒指四个。经查,被告费书武另行起诉本案原告赵秀兰(2015)西民特字第28349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申请宣告赵秀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需以该案的终审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现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齐 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方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