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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广田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15号罪犯孙广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3)淄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广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罚金三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4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止)。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9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广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广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广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广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广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