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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娄永强故意伤害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银刑监字第3号娄永强:你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对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2)夏刑裁字第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西夏区人民法院在作出收监执行的裁定过程中,未核实娄永强在执行缓刑期间的真实情况,仅凭司法所上报的书面材料据以作出收监执行的裁定,系事实认定不清,且在适用法律方面也存在错误情形”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罪犯娄永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有社区矫正奖励、奖分、扣分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