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与哈尔滨庆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哈尔滨庆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宋文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智伟,黑龙江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庆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杨西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庆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2)外民二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省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智伟,被上诉人庆钢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2)外民二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550元,退还上诉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审 判 长 董 光代理审判员 李 晶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丽丽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