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喜双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喜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39号罪犯张喜双,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八月七日作出(2002)威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喜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2年8月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11月2日至2024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七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12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喜双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喜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喜双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喜双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喜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