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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执字第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何婷婷与韩昊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婷婷,韩昊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578-1号申请执行人何婷婷,女,汉族,1990年1月25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韩昊轩,男,汉族,1991年8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何婷婷与被执行人韩昊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分两次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何婷婷已收到全部执行款,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助理审判员  常 弘助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