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6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孟庆玮与延家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玮,延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697-4号申请执行人孟庆玮被执行人延家金本院执行的孟庆玮与延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115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延家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人孟庆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燕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