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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明高与何明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高,何明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661号原告何明高。被告何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高诉被告何明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高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何明高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龚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