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明高与何明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高,何明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661号原告何明高。被告何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高诉被告何明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高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何明高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龚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