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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揭榕法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汉填与被执行人陈清鹏、陈奕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汉填,陈清鹏,陈奕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揭榕法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黄汉填,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陈清鹏,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陈奕端,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黄汉填与被执行人陈清鹏、陈奕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揭中法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清鹏、陈奕端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黄汉填借款人民币196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约定期限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清鹏、陈奕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清鹏、陈奕端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自觉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清鹏以下财产:1、位于揭阳市东山卢前路以西、阳美路以北阳光花园一幢B梯XX号、XXX号的房产;2、被执行人陈清鹏向仙桥山前村承租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山前村赤草及灯芯沟东片片区的1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3、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山前村赤草及灯芯沟东片片区轧钢厂厂房及存放于厂内的机械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因上述被查封财产中,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山前村赤草及灯芯沟东片片区的1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陈清鹏仅享有承租权,该土地使用权为仙桥山前村所有,该村不同意转租,因此对上述财产没法进行处置。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上述1、3项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但拍卖均未成交。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1项财产以物抵债,本院依法裁定将上述房屋以第三次拍卖价款人民币66781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因涉及多宗案件债权人参与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获得清偿款项人民币358046.67元(其中付还诉讼费用27570元、借款本金330476.67元)。经向银行、房管局、国土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陈清鹏因妨害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对其予以拘留15日。本院将上述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法协助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向有关部门查证,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揭榕法执字第1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映源审判员  林文龙审判员  张又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育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