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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涛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504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涛,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京山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徐涛系吸毒人员。2015年1月20日,徐涛从阿军(另案处理)处购进毒品冰毒后,将该冰毒放在其租住的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港湾住宿302房内。同年1月27日8时许,民警对上述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徐涛在被查过程中将一包毒品冰毒扔出窗外。后民警从该房床头的公文包内搜出一包疑似毒品冰毒物(净重12.27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该房窗户外地面起获被徐涛扔掉的一包毒品冰毒(净重15.39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将徐涛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彭某等证人的证言,物证缴获的毒品,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被告人徐涛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涛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徐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涛系吸毒人员。2015年1月20日,徐涛从阿军(另案处理)处购进毒品冰毒后,将该冰毒放在其租住的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港湾住宿302房内。同年1月27日8时许,民警对上述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徐涛在被查过程中将一包毒品冰毒扔出窗外。后民警从该房床头的公文包内搜出一包疑似毒品冰毒物(净重12.27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该房窗户外地面起获被徐涛扔掉的一包毒品冰毒(净重15.39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将徐涛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彭某、谢某、林某甲、林某乙、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毒品等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毒品缴交收据,审讯录像,被告人徐涛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涛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徐涛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查,根据搜查笔录、被告人徐涛的供述、缴获的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徐涛非法持有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鉴于被告人徐涛庭审中能自认其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本院认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考虑到被告人徐涛在本案中触犯的罪名、情节、认罪态度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涛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涛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曾子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