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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庄培清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41号罪犯庄培清,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作出(2007)青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培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受害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7)鲁刑三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2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执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至2030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庄培清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庄培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庄培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为累犯,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庄培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为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庄培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