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8)张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家禽蛋品公司禽蛋批发部,王传明,周善森,齐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张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家禽蛋品公司禽蛋批发部法定代表人:何志诚,经理被执行人王传明,男,1959年生,住张店区卫固镇卫固村。被执行人周善森,男,住张店区卫固镇卫固村。被执行人齐登峰,男,1959年生,住张店区卫固镇卫固村。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家禽蛋品公司禽蛋批发部诉王传明、周善森、齐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800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7)张沣经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