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荣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泛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63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3585号8幢二层。法定代表人高继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荣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78号1-431号,经营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天龙宝业大厦A219室。法定代表人乔淑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崇,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岩,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泛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78号443A室。法定代表人王佳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崇,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亮,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诺优傲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港汽车公园西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崇,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岩,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荣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泛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诺优傲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5日,本院根据法律规定,中止本案诉讼。在本案中止期间,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25元,减半收取6712.5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庆娟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人民陪审员 鲍凤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雷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