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宁继超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836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宁继超。2012年1月4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霸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继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原判认定其自愿认罪。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727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125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记功一次,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宁继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及罚金刑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继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代理审判员李春蕾代理审判员杨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苑世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