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鲁月梅与曼德里、乌兰、乃其其克、王久荣、达拉、坦克、巴红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鲁月梅,曼德里,乌兰,乃·其其克,王久荣,达拉,坦克,巴·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3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鲁月梅,女,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温泉县。委托代理人:杨耀军,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曼德里,女,蒙古族,1962年9月5日出生,职工,住温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兰,女,蒙古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牧民,住温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乃·其其克,女,蒙古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职工,住博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久荣,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职工,住博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达拉,男,蒙古族,1956年11月3日出生,职工,住温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坦克(又名唐卡),男,蒙古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医生,住温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红英,女,蒙古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干部,住温泉县。再审申请人鲁月梅因与被申请人曼德里、乌兰、乃·其其克、王久荣、达拉、坦克、巴·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博中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鲁月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张 红 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热依汗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