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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刑初字第422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承恩、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虹路XXX号附X号其经营的男士修面店内,分别介绍卖淫女阿某与嫖客谢某、卖淫女胡某与嫖客周某到邛崃市临邛镇万乐街XX号“鸿森客栈”XXX号房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当晚,前述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人员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查获。2015年4月23日20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邛崃市临邛镇东虹路XXX号附X号由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男士修面店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邛崃市公安局退缴了违法所得5000元。邛崃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元,并随案移送本院(缴款��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邛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邛崃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阿某、谢某、胡某、周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照片、移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二人次以上,其行为已经构成介绍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扣押在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5000元,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被告人王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5000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兴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 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