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刘键与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键,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宏丰氟硅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太平洋宏丰精密机器有限公司,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刘键。被执行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宏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宏丰氟硅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太平洋宏丰精密机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键与被执行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宏丰氟硅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太平洋宏丰精密机器有限公司、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82028号民事调解书,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键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宏丰氟硅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太平洋宏丰精密机器有限公司、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键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