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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126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业斌,姜瑞,焦裕静,张方圆,姜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266-1号申请执行人张业斌,男,汉族,1981年4月3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城中小区西南村16号楼2单元501号。被执行人姜瑞,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生,住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1组165号。被执行人焦裕静,女,汉族,1987年5月12日生,住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1组165号。被执行人张方圆,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生,住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1组165号。被执行人姜海燕,女,汉族,1978年11月14日生,住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1组165号。本院在执行张业斌诉姜瑞、焦裕静、张方圆、姜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57645.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