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张执字第2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成信,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张执字第2082-1号申请执行人房成信,男,1960年8月14日生,住博山区头镇北神头村。被执行人夏华,男,1963年11月9日生,住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南六巷21号楼。本院在执行房成信诉夏华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尚有10516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淄民终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