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苏志广与田闻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广,田闻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58号原告苏志广,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田闻祺,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广诉被告田闻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志广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找到被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志广负担。审 判 长 李征玉审 判 员 何佳欣代理审判员 刘军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温佳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