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兰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瑞业商贸有限公司、镇平县先锋制革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惠,河南瑞业商贸有限公司,镇平县先锋制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兰惠,男。被执行人:河南瑞业商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566638-1。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姚寨路交叉口联盟国际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冯乐,任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镇平县先锋制革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071212-X。地址:镇平县涅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武煦,任总经理职务。申请执行人王兰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瑞业商贸有限公司、镇平县先锋制革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8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逾期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法委托河南宏基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镇平县先锋制革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镇平县涅阳路东段南侧的部分(南部、西部)房地产评估作价为8229093元,该鉴定估价报告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镇平县先锋制革有限公司的部分(南部、西部)房地产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亚海执行员  安振宇执行员  周华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书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