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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839号原告:李某甲,儿童。法定代理人:李某乙,无业。被告:毕某,无业。系原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成军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赵洪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