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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富生与罗礼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富生,罗礼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李富生,农民。被申请人罗礼均。申请人李富生因被申请人罗礼均欠其砖厂承包金25万元及违约金30万元未给付,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礼均所有的存放于舍人庄砖厂的成品砖250万块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申请人李富生所有的坐落于阳原县东城镇舍人庄村的砖厂一处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礼均所有的存放于舍人庄砖厂的成品砖250万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继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