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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范伟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522号罪犯范伟平,男,1990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伟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9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5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三刑执字第517号裁定,将罪犯范伟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伟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2012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经考核评定累计32.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伟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邓淑萍审判员张雄代理审判员邱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少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