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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杨家坪开美石材经营部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龙坡区杨家坪开美石材经营部,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555号申请人九龙坡区杨家坪开美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4幢28-10#,工商注册号500107600315506。经营者王中友,男,汉族,1954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某(一般授权),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科研楼7栋1-6层,组织��构代码19217845-1。法定代表人李苏华,职务不详。申请人九龙坡区杨家坪开美石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九龙坡区杨家坪开美石材经营部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32286元的银行存款,并以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32286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毛欣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