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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植物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植物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858号原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6号。法定代表人:何宗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金学,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植物园,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号。负责人:吴健。本院审理的原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植物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植物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9.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4.89元。原告承担1024.89元,退还原告1024.88元。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边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