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安民初字第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永明与周礼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明,周礼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413号原告:杨永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龙彬,东台市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礼先,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明诉被告周礼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明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代) 周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