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敏与刘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刘培兰,李润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669号原告李敏。被告刘培兰。被告李润滨。原告李敏诉被告刘培兰、李润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丽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敏、被告刘培兰、被告李润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敏诉称,刘培兰、李润滨于2011年4月10日向李敏借款30000元,该款未按期还给李敏,并于2013年8月27日给李敏重新打了欠条,刘培兰、李润滨已偿还10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给付。诉讼请求:1、要求刘培兰、李润滨给付欠款20000元;2、诉讼费由刘培兰、李润滨承担。刘培兰辩称,对欠款事实和数额均无异议,刘培兰打算月月还。刘培兰近期还不上,刘培兰的钱都用来给孩子看病了。李润滨辩称,对欠款事实和数额均无异议,李润滨打算月月还。李润滨近期还不上,李润滨的钱都用来给孩子看病了。这个钱李润滨承认,但是李润滨现在没有这个能力还钱。李敏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在开庭审理时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1年4月10日,欠条一张,证明刘培兰、李润滨向李敏借款30000元。证据二、2013年8月27日,欠条一张,证明刘培兰、李润滨就上述30000元欠款重新向李敏出具欠条。刘培兰、李润滨对李敏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均无异议。刘培兰、李润滨未提交证据。本院对李敏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本院认为李敏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真实、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关联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李敏提供的证据均依法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刘培兰、李润滨向李敏借款30000元,并向李敏出具两份欠条。2015年8月3日刘培兰、李润滨偿还李敏10000元,剩余20000元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刘培兰、李润滨出具的两份《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培兰、李润滨应当偿还该笔借款,本院对李敏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培兰、李润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敏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刘培兰、李润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刘培兰、李润滨负担,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李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丽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