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郑根柱、朱秋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62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被执行人郑根柱。被执行人朱秋妹。被执行人郑宏卿。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郑根柱、朱秋妹、郑宏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郑根柱、朱秋妹、郑宏卿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33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51元、执行费445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郑根柱、朱秋妹、郑宏卿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朱秋妹、郑宏卿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学圣路234、236号的房地产经本院处置后本案无案款可分配;被执行人郑宏卿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云栖中路1288号的商业房地产经本院处置后本案可分配案款298152元。被执行人朱秋妹、郑宏卿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郑根柱目前在监狱服刑。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根柱、朱秋妹、郑宏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朱秋妹、郑宏卿。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郑根柱、朱秋妹、郑宏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6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根柱、朱秋妹、郑宏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