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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韦忠情、钟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忠情,钟国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355号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88号远洋城美域1幢16卡之二,组织机构代码66502824-3。法定代表人:武文勇。委托代理人:张强、萧妙连,分别系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韦忠情,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钟国英,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忠情、钟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雅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