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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喻重喜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喻重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曾宪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喻重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喻重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喻重喜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租金5,309.55元、案件诉讼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重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84.5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