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与方金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方金兴,项劲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223号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讼代表人吴延军。委托代理人席志江。被告方金兴。委托代理人詹莹莹、张斓。第三人项劲松。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诉被告方金兴、第三人项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注册成立于2010年7月13日,系个体工商户,而本案买卖合同发生在2008年与2009年之间,当时尚未成立,故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其作为原告主体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