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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春华申请执行邓金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华,邓金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华,男,汉族,住某地。被执行人邓金鹭,男,汉族,住某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春华申请执行邓金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邓金鹭名下登记有小轿车一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金鹭所有的川RZ15**号长安小轿车予以查封和扣押。限被执行人邓金鹭十日之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我院将依法对其所有的川RZ15**号长安小轿车进行评估和拍卖。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树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