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曾献彬与朱运动、王远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献彬,朱运动,王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曾献彬,男,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执行人朱运动,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执行人王远芳,男,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执行人曾献彬与被执行人朱运动、王远芳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兰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运动、王远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朱运动给付标的款3680元,申请执行王远芳给付标的款3780元。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运动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朱运动按判决书第一项履行完毕(3680元)。被执行人王远芳下落不明,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曾献彬书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茜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