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303号原告:韩某,居民。被告: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日,原告以经协商两人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薄文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