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求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求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南京求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313号。法定代表人:王纪芳。被告:江苏金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22号和平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周伟。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求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索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求索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求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求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求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鸿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冯骥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