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少朋与高玉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819号原告高少朋。委托代理人张云英,系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玉清。委托代理人柳树青,系孟村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和解并执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和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