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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博,孙元峰,寇晨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蔡建博,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生,身份证号370303196212021310,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王辛小区25号楼2单元301号。被执行人孙元峰,男,汉族,1967年5月5日生,身份证号370302196505051415,住淄博市淄川区城南镇石门村195号。被执行人寇晨枫,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生,身份证号370303197706145414,住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彭官村30号。本院在执行蔡建博诉孙元峰、寇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15074.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