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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终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中恒日上(江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恒日上(江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恒日上(江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盐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金正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松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连春,该单位主任。上诉人中恒日上(江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日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第0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15年9月2日收到中恒日上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恒日上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恒日上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509元,减半收取24254元,由中恒日上公司负担。中恒日上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邹 宇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安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