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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风华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524号罪犯李风华,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风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2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风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风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邓淑萍审判员张雄代理审判员邱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