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19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迎宾路支行,徐红,王俊友,韩其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199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迎宾路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迎宾路。被执行人徐红,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王舍小区70号楼2单元1楼东户。被执行人王俊友,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徐红之夫。被执行人韩其侠,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傅家镇小田村。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迎宾路支行诉徐红、王俊友、韩其侠借款纠纷一案中,尚有5381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民初字第3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